中国矿业大学(北京)X射线设备管理制度

时间 :2008-10-09点击 :  栏目 :安全管理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我校工业CT检测系统等X射线设备的防护和管理工作,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障校内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内从事使用射线装置的教学、科研等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

二 许可管理

第三条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启用。我校的放射防护设施须由北京市卫生局、环保局等单位对该项目进行审查。

三 放射防护管理

第四条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X射线设备安全与防护管理小组是我校放射性设备和实验室安全防护的领导机构,负责管理我校X射线设备及防护工作,并定期对执行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工业CT检测系统射线防护工作的承担单位。

第五条 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第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进行放射工作。

四 放射性实验室管理

第八条 放射性实验室须向主管部门提交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签发后,持证上岗,并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第十条 放射性实验室须设一名放射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放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放射性实验室须悬挂《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须制定放射安全操作规程并上墙。

第十二条 放射性实验室须设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如标志牌、指示灯等。

第十三条 放射性实验室须制定发生放射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放射性实验室须配有相应的监测或报警仪器,定期进行自检,做必要的监测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

五 放射事故管理

第十五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北京市环境保护及卫生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损伤事故的,必须同时向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但如果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 实施时间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七月四日起实施。

上一条:重点实验室大学生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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