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验室日常管理制度

时间 :2009-09-19点击 :  栏目 :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交叉、实现实验室的开放效益、提高重点实验室的师资队伍水平和学科建设水平,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实验室设立主任基金。

第二条 实验室主任在运行补助费中单独列支,主任基金每年为100万元,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国际合作、发表学术论著的奖励。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验室主任基金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三条 国内外学者均可在项目指南范围内申请课题。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且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员需附有2位相同专业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第四条 开放课题申请者在每年度的9月向本实验室提交下一年度项目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申请书电子版。由三位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后,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使用,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度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申请研究课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研究经费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开放课题经费由本实验室统一管理。实验室资助的研究经费主要用于实验材料费、测试费和协作加工费,可资助部分旅差费。对确有经济困难者,经核准可资助会议交流费用。

第七条 开放课题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按批准金额和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编写研究工作计划,报重点实验室核准后开展工作。

第八条 可放课题研究者应在课题进行中期向实验室提交工作进展情况及经费开支情况报告,课题结束时向实验室提交研究论文,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研究成果。

第九条 获得资助的研究人员均可作为本实验室的成员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本实验室鼓励获得资助的研究人员及时将研究成果在国内外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并争取被SCI、Ei或ISTP收录。

第十条 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由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研究成果或论文发表时,重点实验室的名称为第一单位,中文名称为“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矿业大学)”,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Coal Resources and Safe Mining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

第十一条 凡获得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在成果正式发表时,必须注明本项目得到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的资助。在科研成果和发表文章中对本实验室为研究人员提供咨询、指导等的劳动,应有所反映。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课题年限内,研究者若要中断或延长研究时间,需提出申请,经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延长研究期限。

第十三条 研究者在财政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支配研究经费。本实验室有权检查研究者的工作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使用不合理或不按进度完成计划者,实验室主任有权调整或停发经费。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从资助课题研究经费中提取5%管理费,用以支付行政活动费及学术委员会会议费等,提取5%学术活动费,用以支持重要的学术活动、学术交流及出版年报等。课题结束后,节余经费用于改善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煤炭资源与安全开采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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